各單位或計畫主持人向補助單位申請經費補助(含學校自籌款)之行政流程

最後更新日期 : 201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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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各單位或計畫主持人向補助單位申請經費補助
(含學校自籌款)之行政流程


說明一:
各單位或計畫主持人向補助單位申請經費補助,提報申請計畫書
(含經費編列表),以過往經驗,大部分皆在繳交期限最終日送達
會計財務室審核及用印,致會計財務室無法有充裕時間進行經費
編列表之審核(例如:經費未編(足)保費、勞工退休金等項目)。
此外,向教育部等申請之補助計畫原則上須有學校自籌款(大部
分規定學校自籌款至少須編列計畫總經費10%)
,申請單位編列
年度預算時並未規劃此部分。

說明二、行政程序簡要說明如下:
一、如年度預算未編列計畫專款及學校自籌款,年度執行中各單位
  或計畫主持人向補助單位提報計畫書時須事前擬簽呈(含學校
  自籌款之經費來源說明)
並經核准,繳交期限7日前送達統籌
  單位(教學型計畫:教師成長中心;研究型計畫:研發處)。
二、統籌單位將提報計畫書(含經費編列表)繳交期限5日前送會計
  財務室審核及用印。
三、會計財務室於繳交期限3日前送校長審核及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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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籌款)之行政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