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事宜,請查照。

最後更新日期 : 2024-07-15

說 明:

一、 於給付納稅義務人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之各類所得時,除因符合同法第4條各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者外,應由扣繳義務人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或薪資所得扣繳辦法按所得人身分及所得類別扣取所得稅款,並依同法第92條規定辦理扣繳稅款之繳納及扣繳憑單之申報,茲說明如下:

   (一)所得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內所扣繳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次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於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繳憑單彙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填發期間延長至2月15日止。如已依規定期限將憑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憑單之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單位,且該憑單資料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者,得免填發憑單予納稅義務人,但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時,仍應填發。

   (二)所得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

二、 茲列舉扣繳單位常見因疏誤而短漏扣繳或未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之情形,請自行檢視是否依規定辦理:

   (一)申報扣繳資料異常:扣繳憑單、各類所得申報書上填載之扣繳稅款金額與薪資、各類所得扣繳繳款書之報繳金額不一致。

   (二)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情形時,未於主管機關核准函發文日起10日內辦理扣繳申報。

   (三)營利事業同業間資金調度支付之利息,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四)營利事業給付國外各項所得,由外幣帳戶匯款所得人,未按給付當日匯率而誤以帳上平均匯率計算給付總額,致發生短扣或溢扣稅款情形。

   (五)薪資所得扣繳異常:舉辦短期進修班或研習會之授課鐘點費應屬薪資所得,誤列為執行業務之演講費;所得人年終、績效、生產等獎金或兼職薪資,及補助個人旅遊津貼,或結婚、生育、教育、親屬喪葬等各項補助費之非固定薪資所得,未依規定扣繳申報;董監事車馬費、出席費係屬薪資所得,卻未扣繳申報。

   (六)利息所得扣繳異常:給付予非金融業之利息所得,應依規定予以扣繳稅款。

   (七)租賃所得扣繳異常:配合房東要求、低報租金甚或不履行扣繳義務。

   (八)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所得扣繳異常:扣繳單位舉辦年節摸彩活動,中獎者之獎品未辦理扣繳申報。

   (九)其他所得扣繳異常:職工福利會給付之各項所得(含現金或實物)未列單申報。

   (十)股東會議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6個月內尚未給付則視同給付,漏未申報股利憑單。

三、 為避免因違反扣報繳規定而遭致處罰,及維護扣繳單位之形象,請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如有未依規定辦理扣報繳情事,請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