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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財務室】再次通知取具外部憑證發票或收據之注意事項
最後更新日期 :
2014-06-23
再次通知取具外部憑證發票或收據之注意事項
核銷收據或發票規定如下:
1.發票品名書寫一式或一批者,應附明細表於發票背面並加蓋發票章
2.收據品名書寫一式或一批者,應附明細表並加蓋商號正式印章
3.收銀機統一發票及電子發票,若無列印學校統一編號,必須請店家重新開立有學校統一編號之發票,不可加蓋發票章及負責人章後補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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